资质认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

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视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具有针对一个或多个产业或技术领域,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的明确目标,或提供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专业服务。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其它条件:

(一)实体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万元,律师事务所除外。

(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实体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三)申报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受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5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10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0件。

(四)已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运营目标和发展规划,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

(五)其他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