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普基地
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的经费来源;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场所或线上科普服务载体。
(二)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和优惠。
其它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机构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对外开放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
1.科技馆应面向公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年服务人数不少于2万人。
2.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对外开放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应面向公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年服务人数不少于5000人。
3.公园、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科技场馆,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应面向公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员;室内(外)固定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科普研发类机构应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8名;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30%;每年研发的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不少于10个并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技传播类机构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站、报社、杂志社、出版社、企业等,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10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2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10个;原创科普内容在主流平台传播,每年覆盖人群不少于10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