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重点
一、申报条件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方式
1.试点单位申报
登陆申报系统(https://www.beijingip.cn/),填写《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附件二),并将EXCLE版本和盖章PDF文件压缩后,于申报截止日期前上传至申报系统。
2.示范单位申报
各单位据实填写《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并将纸质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于2018年5月2日前送交到所在地的区知识产权局。
(二)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住所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三)各区知识产权局汇总本辖区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8年4月16日前送交至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四)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局的书面审查情况和意见开展核验或专家评审、审核等工作,确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名单。
(五)市知识产权局对201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