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促进专项
申报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机构主要从事本市重点支持的高精尖产业领域内早期项目的深度孵化、垂直孵化服务,建立了项目的发现、筛选机制,项目孵化成效显著。
(三)机构应配备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成员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四)机构能够为中小微企业广泛对接创业导师、投融资、市场渠道、供应链等外部资源,并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创业培训、导师辅导、早期投资等方面专业服务。